议政建言

关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行使公权力、加强社会管控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2-28 09:32   作者:民建    来源:民建绵阳市委    【字体: 】   阅读:

 2020年初,在全国人民喜迎鼠年新春之际,一场源于湖北省武汉市的疫情毫无征兆的迅速席卷了全国,引发了我国自2003年“非典”事件后最大的全国性公共卫生事件。此次疫情传播速度之快、波及范围之广、造成损失之严重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非常之罕见的。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积极采取举措,防范疫情风险、加强社会管控;全国人民响应号召,以少出门、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等实际行动阻挡疫情扩散的渠道。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上下一盘棋,中国以强有力的姿态和能力告知了全世界,我们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更能处理好此类突发事件。2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在回答记者问时,对我国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所取得的成效和建设性的防控手段以及对世界卫生安全所作出的贡献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和钦佩。可以说,正是因为党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和全民配合参与“抗疫”,才能够将此次疫情控制在现目前的范围和影响,没有强有力、有效的社会管控,后果定会更加严重。

    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我们的社会管控面所作出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实效,也取得了全社会普遍性的认可,但我们在冷静下来思考的时候,依然看到一些问题的存在。例如大理市“强扣”口罩事件;道路禁行导致一家老小来回奔波于渝贵两省之间的一座桥梁之上,无法安身;为减少人员聚集民警“怒砸”麻将机;区域内道路禁止通行,社区管控人员扭送冲岗人至派出所;社区“主动”实行辖区小区封闭管控,物业管理单位禁止小区业主擅自出入引发纠纷等。可以说,各地的这些事例能够体现出地方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各主体都在积极应对疫情,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予以落实,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作为法治国家,在社会管控管理者的角度,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管控主体除了应当积极履责之外,在突发事件特殊时期更要注意依法行使公权力,通过正当行政、正当执法、正当管控来作出行为,这样才既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也能体现出以制度管理而非以人管理的法治模式。我国已经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已经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我们完全可以做到依法正当实施社会管控而达到目的,避免公权力的滥用。

    为此,建议:

    1.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关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相应法律法规,根据疫情事件等级和提前做好的应急预案,指导各责任部门依法实施管控措施;如没有相对应的应急预案,在作出行政指令前应当认真研判指令的合法性,避免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超越范围不正当行使公权力的现象。

    2.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要求所在辖区新闻媒体单位以及倡导有影响力的自媒体、新媒体以及各单位的官方媒体平台等对疫情发展状况、管控措施、法律法规等进行日常宣传,特别是相应的管控依据,要做到及时宣传到位,避免群众对此产生疑虑。

    3. 各级社会管控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管控行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加强对所属部门、单位、组织的监督措施,对于不合法的管控措施要第一时间责令纠正,并且引导到合法合理的途径上来。

    4.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所辖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向社会公示,并由相应职能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宣传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法律责任等。教育部门应当将应急措施以及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内容引入全民教育体系。

    疫情防控是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一定要做到防控到位和依法治理的有机结合。相信在党中央、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的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战胜病毒,打赢疫情防控的攻坚战!


(商贸总支 田浩)